神弗福也-“曹刿论战”的法文化意涵

桦树

公元前684年,刚刚继位的齐桓公为报复鲁国助公子咎夺位,任命鲍叔牙为将,率数万(有说三十万)大军来攻鲁国。齐强鲁弱,鲁国形势危殆。鲁人曹刿为救鲁难,往见鲁庄公,君臣间展开如下一番对话:

问:“何以战?”公曰:“衣食所安,弗敢专也,必以分人。”对曰:“小惠未徧,民弗从也。”公曰:“牺牲玉帛,弗敢加也,必以信。”对曰:“小信未孚,神弗福也。”公曰:“小大之狱,虽不能察,必以情。”对曰:“忠之属也,可以一战。战则请从。”(《左传·庄公十年》)

齐鲁长勺之战的结果是鲁胜齐败,也成就了一次以少胜多、以弱胜强的经典战役。

从《左传》的记载来看,鲁国在这场保卫战中的胜出颇有几分神秘意味。战场上的时机把握固然重要,胜负的结果似乎在开战之前已经注定,而让鲁国坚定必胜信念的凭藉竟然是云里雾里的一句“小大之狱,虽不能察,必以情”。

“小大之狱,虽不能察,必以情”为何为“忠之属”?它又为何具有决定战争胜败的神秘力量?

对此,古人曾有这样一种解释:“兵者,亦刑之大者也。惟知所以重于刑,必知所以重于兵,兵、刑无二理也。”(《陈氏尚书详解》卷39)《国语·鲁语》上讲“大刑用甲兵”,法律与战争之间应该具有亲缘性,这在古人而言似乎算作一种“常识”。由此,掌握了治狱的要诀,就可在战场上立于不败之地。笔者认为,这种阐释肯定了法律与战争的历史联系,却忽略了二者分野之后的明显的差异性,更没有揭橥为兵、刑所共享的“理”的确切内涵,因而显得迂阔而未中肯綮。说到底,“小大之狱,虽不能察,必以情”的涵义如果说不清楚,则制胜之因就始终隐在雾中。问题的关键在于,“必以情”三字当作何解?

真正令人费解的是“情”字。汉语的“情”字有多重涵义,既可以表示客观的情状、情态,也可以表示主观的心情、感情,同时还可以表示介于主、客观之间的情理。于是,人们对“必以情”的理解五花八门:

其一,杨伯峻先生曾阐释到:“情谓实际情况。”(《春秋左传注》,中华书局,1981年,183页)由此,“小大之狱,虽不能察,必以情”一句可解释为:“大大小小的案件,即使不能一一明察,也要根据实情去处理。”这是典型的客观说,合于今人信奉的“以事实为依据”的法治理念,是以颇有影响力。

其二,冯其庸《历代文选》中的注释:“情,情理”。朱东润对“必以情”的解释是“一定要处理得合情合理。”(《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》上编第一册,第58页)俗语云:“法律不外乎人情。”古代循吏也讲:“法意、人情,实同一体。”(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之九)历史地考察,中国古代的那些高明的裁判大都体现了对天理、国法、人情圆融无碍的追求。就此而言,将“情”释作“情理”无疑具有坚实的历史和人文基础。

其三,与以上两种现代型的阐释路径不同,中国传统学者更倾向于对“情”作主观的理解。《荀子·正名》:“性之好、恶、喜、怒、哀、乐,谓之情。”《说文》:“情,人之阴气有欲者也。”即把“情”理解为基于人性而产生的一种自然感情。于是,正统经学对“必以情”做了经典注释:“必尽己情。察,审也。”(《春秋左传注疏》卷8)与之近似,吴楚材《古文观止》:“必尽己之心以求其实。”郑天挺《左传选》:“情,诚心。”今人云:“动之以情。”正循此而来。

单独地看以上三种解释,自然都有一定的道理,实在让人很难分辨和取舍。不过,较真地讲,第一种解释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。因为既然做不到事事明察,又如何能够做到“以事实为依据”?这不是自相矛盾吗?第二种解释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个问题,不过不是很明显。只有第三种解释没有这个问题,在逻辑上是完全自洽的。“不能察”说的是客观的条件约束(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是人的主观能力问题),即我们常说的客观事实不可能百分百还原,而“必以情”强调的则是断狱者的态度。整句话的意思是说:“(作为断狱者的我)虽然做不到事事明察,但是我审案的态度绝对是真诚的、端正的。”如此解释,意思明确,气理通畅,也更接近古人的训释,当属可靠的“原旨”解释。

为了确认这一点,我们不妨返回历史的语境,看看古人是如何理解和运用“曹刿论战”这一典故的。绍兴三年(1133年),宋高宗下《恤刑诏》,其文曰:

廷尉,天下之平也。高柔不以明帝喜怒而毁法,游肇不以宣武敕命而曲笔,况可观望臣庶而容心者乎?曹刿谓,小大之狱,虽不能察,必以情,为忠之属也,可以一战,不其然乎!可布告中外应为吾士师者,各务仁平,济以哀矜,天高听卑,福善祸淫,莫遂尔情,罚及尔身,置此坐右,永以为训。(潜说友《咸淳临安志》卷4)

这道诏书对全体司法官员提出了“各务仁平,济以哀矜”的要求。为此,诏书以历史的笔触,列举了高柔、游肇和曹刿的例子。高柔和游肇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典型,他们不以人主意旨为狱,坚持司法的公平公正,代表了中国古代司法的优良传统。引用曹刿论战的典故则是为了说明司法官员当以仁恕为怀,永保哀矜恻怛的仁者心肠。皇帝还以祸福因果之说来劝谕司法官,所谓“遂尔情”就是要求司法官员们对待工作一定要尽心诚意,否则就是有亏职守,就要受到处罚。

可见,对于曹刿的“必以情”说,中国古代官方是从仁恕司法、哀矜折狱的角度来阐释和引发的。这样一种理解无疑也契合了儒家一以贯之的司法理念。《尚书·用书·吕刑》曰:“哀矜折狱。”《尚书·大传》:“子曰:‘听讼虽得其指(情),必哀矜之,死者不可复生,断者不可复续也。’”又《论语·子张》记载,孟氏使阳肤为士师(典狱之官),曾子诫之曰:“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。如得其情,则哀矜而勿喜。”需要注意的是,此处的“情”无疑指“民情”。曾子的意思是说,断狱者当体生民之艰与涉讼之不得已,即便在案情认定上偶有所中,也不改同情怜悯之心,切勿沾沾自喜。

最能体现哀矜精神的是春秋时子羔治狱的故事。相传,孔子弟子子羔在卫国任狱吏,刖人足。后卫国起乱事,子羔得刖者之助而逃免。子羔问其故,刖者曰:“断足,固我之罪,无可奈何。曩者君治臣以法令,先人后臣,欲臣之免也,臣知;狱决罪定,临当论刑,君愀然不乐,见君颜色,臣又知之,君岂私臣哉!”(《孔子家语》卷2《致思第八》)子羔哀矜折狱,其至诚之意形于颜色,所以能得刖者之心。本此哀矜之精神,谨慎对待司法审判,狱吏可得刖人之心,则国君可得全体国民之心。是以,南宋儒臣张浚云:“自古人心得失,常在于刑狱间。”(《紫岩易传》卷6)得民心者得天下,这才应该是鲁国在长勺之战中获胜的关键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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